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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19〕7号)要求,省海洋局对承担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3日—12月20日,受理时间:每日8:30—17:00,受理单位:省海洋局,受理电话:0531—88267979。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山东省海洋局
2020年12月13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4)整改完成情况
一、反馈问题
一些部门对自身环保责任认识不到位,认为是替环境保护部门“扛活”。
二、整改目标
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履行好环境保护责任。
三、整改措施
(一)按照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海洋管控政策,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明晰各级各部门管理责任,把海洋生态保护压力及时有效、不折不扣传导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
(二)进一步增强陆海统筹、陆海共治的一盘棋意识,完善与环保部门沟通协调机制。
(三)开展入海排污口污染源排查,积极推行“湾长制”试点,强化“湾长制”“河长制”衔接。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将修订《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作为重点任务全力推进,按时完成了修订任务,并于2018年10月将修订意见报省司法厅审议。2018年11月30日,我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新修订的《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二)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安排,原省海洋与渔业厅于2018年10月起草了《山东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条例(会签稿)》。按照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省海洋局已于2018年11月将有关材料移交省司法厅。
(三)根据山东省海洋局“三定”规定,认真落实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与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关于核实占用渤海生态保护红线围填海和海上构筑物项目的通知》,全面清理非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围填海项目。组织开展全省大陆海岸线修测,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
(四)落实湾长制相关职责,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深入推进“蓝色海湾”、环渤海综合治理工程,认真组织浒苔绿潮灾害防控处置和互花米草治理试点,不断改善海域、海岛、海岸带生态环境,恢复海洋生态系统。
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已划转至省生态环境厅。省海洋局不再承担入海排污口污染源排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