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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鲁环督改办〔2019〕7号)要求,省海洋局对承担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进行了整改,现将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2020年12月13日—12月20日,受理时间:每日8:30—17:00,受理单位:省海洋局,受理电话:0531—88267979。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致电联系。
山东省海洋局
2020年12月13日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2)整改完成情况
一、反馈问题
个别谈话中一些领导同志反映,多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嘴上喊着转型升级,实际上仍然偏重 GDP,在发展方式和产业选择上仍然“路径依赖”,在上项目、搞建设时习惯“先上车,后补票”,往往要求环保“让让道”,简单粗放的发展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二、整改目标
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补齐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短板,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
三、整改措施
(一)实施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划,坚决落实海洋生态红线制度,启动功能区划修编,将海洋资源环境管控要求细化到空间,分解到各级,将压力和责任传导到各级政府和各类开发利用主体,倒逼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化。
(二)在渤海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超载地区,严格实施国家制定的“四个暂停”政策,进一步降低区域整体开发强度。
(三)将海洋生态保护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争取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断强化海洋生态保护意识。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一)严格落实海洋区划规划,从严控制围填海项目,全面推进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用最严格的制度保护资源。加快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确定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清单,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山东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分期分批、妥善处理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继续加大对用海项目的审查,开展大陆海岸线调查,严厉打击新增违法用海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要求,山东省级海洋主体功能区划修编工作已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该规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编制,省海洋局不再承担相关修编职责。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控和海岸线保护,原省海洋与渔业厅印发了《关于全面从严管控围填海活动的通知》,在渤海内暂停受理、审核所有围填海项目,暂停受理、审批区域用海规划,暂停安排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
(三)根据省考核工作办公室安排,将海洋资源管理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标准》,加强对各沿海市海域海岛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考核,不断强化海洋生态保护意识。